甘肃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6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正宁县。 被执行人:甘肃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国际北门公寓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6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货款1168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92元,并自2022年9月28日起,以11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诉讼费费167元;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南郊支行所开的6205××××0146账户上的存款12886.80元(其中案件款12372元、诉讼费167元、自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3月10日逾期付款损失259.80元、执行费88元)。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6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6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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