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024号
原告:北京***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