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1107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BY0CA6G,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刁洼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身份证号码:3729261983********,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7号金柱大学城小区B区13号楼1**1022室。
被保全人:***,身份证号码:3715021985********,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7号金柱大学城小区B区13号楼1**1022室。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恒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15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