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6586号
原告: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龙,***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后地六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源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曲江兰亭10幢1单元10301室。
法定代表人:裴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源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后为129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李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