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2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林常春。
被执行人: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779098元,并以177909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向原告重庆是华景绿化有限公司计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62668元;四、被告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1439098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到位存款1439098元。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基层组织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1439098元,尚有50266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院长审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侯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