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

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1915号
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