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2财保8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48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逸景楼69号26-1。
法定代表人:陈代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2号。
法定代表人:昌维彬
申请人***、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账户:24×××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账户:52×××62)账户存款178万元: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81×××13,保险金额:人民币178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账户:24×××12);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账户:52×××62)。
(以上两项冻结以178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凌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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