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810652232,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通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91009U,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花山湾新村1区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 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