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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监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52960119L,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91009U,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9月8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由本院立案执行,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不当为由,要求本院立案监督。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镇裁字第03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499872.10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020年2月11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1112执262号。同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77896.1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其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谈话传票。202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20)苏1112执262号之一执行裁定,以执行中发现本院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其后,申请执行人向镇江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载明,本案经过镇江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260839.77元。202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20)苏1112执262号之一执行裁定,以没有执行管辖权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请立即执行。此后,镇江市中级法院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移交给本院,并要求立案监督。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亦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上级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本案中,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执行,并且已执行到位了相应的财产,本院以无执行管辖权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妥,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苏1112执262号之一执行裁定,本案恢复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焱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