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1820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翾,该公司营销总监。
被告:甘肃奥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奥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