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2688号之二
原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奥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郊路28号-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奥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2元,减半收取计5641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