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6民初999号
申请人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8631.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8631.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寿跃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