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昌邑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786民初1578号
原告***诉被告昌邑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威、张焜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等,能够证明中天建筑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发包了周广灿,周广灿招用原告从事收料工作。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工作由被告安排,工资亦由被告发放,故认定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要求的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工资、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要求的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原告增加的要求中天建筑对周广灿拖欠原告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与本案审理的劳动争议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天建筑于2011年10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销售建筑材料。2018年7月15日,被告与周广灿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施工期限自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6月30日,由周广灿项目部建筑施工龙港育秀园××区25#、28#、33#、39#、38#、32#、23#及地下车库,高层15#(不使用中天建筑资质,管理费用不在本次合同范围内),该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项目部雇佣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同时……”第十一条第6项规定,“工程施工或者竣工后。因拖欠人工工资款而出现的纠纷,上访及上诉事件,各项目部要认真对待,做到周密安排,解决彻底,处理圆满。因处理不当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如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公司有权从工程款、保修金中直接支付欠款。……”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月,周广灿招用原告在其施工的龙港育秀园工程施工项目中从事收料工作。 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提交工资表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从2018年5月-2019年1月共9个月的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提交收料单五份,分别是2018年9月18日一份、2018年10月9日三份、2018年10月11日一份以及收购材料微信聊天记录三份,证明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劳动,提供收料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提交代存单及购销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与山东三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及仓储保管关系,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劳动提供收料工作,该劳动是被告工作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提交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自然人周广灿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因周广灿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而归于无效,由被告对原告承担支付工资等用工主体的责任。 提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两份,分别是2018年8月20日和2018年8月31日,以及龙港育秀园××区工程第一次工地例会纪要一份,证明证人刘某作为龙港育秀园××区23号楼、25号楼、28号楼、32号楼、33号楼、38号楼、39号楼以及地下车库、高层15号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被告处从事一定负有管理职责的工作。 提交报告一份,证明原告在龙港育秀园××区施工工程项目从事收料工作,但被告拖欠其工资。 提交现场施工照片五份,证明原告及证人刘某均在被告处从事相应的工作。 被告质证称,对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不是我单位的工资表,是原告方随便编造的,刘某和周广灿的签名是否真实我方不认可,该工资表与本案没有关系,且从工资表内容看原告称自己是一个收料工人,工资每月高达12000元,比周广灿的工资还要高出很多,明显是原告方临时伪造的。对收料单、代存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证据形式上看全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认可。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并不是只有施工人员能取得这些复印件,因此该证据证明不了原告主张。对中天公司是否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周广灿与本案无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兹良
书记员  夏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