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400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栋,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昌邑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胜,执行董事。
被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艳,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明福,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住昌邑市。
原告**、***与被告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明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内部查询未查询到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的相关信息,经通知原告就其缴费情况进行举证后,原告一直称已经缴纳,但经本院多次催促,均未提交其缴纳本案诉讼费用的相关凭证,在本院催促其提交缴费凭证期间,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用。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静波
人民陪审员  张福前
人民陪审员  徐立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翟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