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1813号
申请人: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交通街三生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路与兴昌街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627号。
法定代表人:尹光勋,总经理。
被申请人:尹光勋,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毛林冲,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现住潍坊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申请人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尹光勋、毛林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维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