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保491号
宁夏贺兰春园林有限公司:
关于保全申请人宁夏贺兰春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宁0104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保全申请人宁夏贺兰春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宁0104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