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5562号
原告:张建世,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夏贺兰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宁夏贺兰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XX。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0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张建世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世负担。
审判员 杨 晴 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