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20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鹤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
法定代表人:张哲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雪梅(系单位员工),女,汉族,1995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大道1号金碧天下416幢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7WE910。
法定代表人:曾庆彬,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2)渝0116执5163号案件,解除冻结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资金3652409.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瑞鑫
审判员  刘云龙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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