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6民初18019号
原告: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大道1号金碧天下416幢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7WE910。
法定代表人:曾庆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
法定代表人:张哲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渝,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丰公司)与被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策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被告科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邵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策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KB-SJM20200416-3的《购销合同》;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1972409.65元,并支付以1972409.65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资金利息;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策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KB-SJM20200416-3的《购销合同》,立即向原告交付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400的电缆2196米(盘长分别为450米、450米、450米、446米、400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150的电缆446米(盘长为446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120的电缆1080米(盘长为540米、540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70的电缆130米(盘长为130米),型号及规格为WDZB-YJY-0.6/1KV/4×120的电缆1705米(盘长为567米、568米、570米),型号及规格为ZRBV-450/750V-50的电线860米(盘长为860米),型号规格为ZRBV-450/750V-25的电线1710米(盘长为1710米);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被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KB-SJM20200416-3号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九种型号的电缆,共计货款3993147.38元。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即预付合同总额30%为定金(即人民币1197944.21元),合同生效,每批次款清发货。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支付定金1197944.21元,于2020年8月28日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0年9月10日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货款269257元,于2020年12月21日支付货款1325946.17元,累计支付货款3993147.38元。上述货款被告均已向原告开具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原告已入账。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电缆涨价为由拒绝向原告继续供货,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科宝公司辩称,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未履行部分是因为原告未按照书面通知向我们下订单,合同虽然约定了规格及数量,但是数量必须是由买方根据现场施工图纸确定的段长,书面通知后,我们才能安排生产,否则就会产生损失,这是电缆的交易习惯,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至今被告未接到原告的书面计划,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6日,策丰公司(买方)与科宝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一、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买方现指定科宝公司为攀华大唐国际广场AB区项目的电缆、电线供货商。就买方向卖方订购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方式及结算方式达成本协议,双方愿共同遵守执行;二、签订的型号数量如下:
序号
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ZRYJV22-8.7/15-3×400
4761
564.98
2689869.78
2
ZRYJV22-8.7/15-3×150
500
236.87
118435
3
ZRYJV22-8.7/15-3×120
1200
196.24
235488
4
ZRYJV22-8.7/15-3×70
250
126.47
31617.5
5
WDZB-YJY-0.6/1KV/4×120
3860
212.39
819825.4
6
WDZB-YJY-0.6/1KV/1×95
1310
41.49
54351.9
7
ZRBV-450/750V-50
1060
19.78
20966.8
8
ZRBV-450/750V-25
1880
10.85
20398
9
ZRBV-450/750V-10
500
4.39
2195
合计
3993147.38
备注
预付款到账后即锁定合同单价;合同履行如有增减按实际数量计算,合同履行上下限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预付款作为最后一批订单货款冲抵,可分批次下生产计划单
三、合同金额为含税金额,税率13%;……五、交货时间:接到书面采购计划单10个工作日;……七、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及交货地点。……十一、违约责任:……3.如卖方未能在合同限定时间内付清全款,应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利息。如逾期利息不足以弥补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合同签订后,策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支付定金1197944.21元,于2020年8月28日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0年9月10日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货款269257元,于2020年12月21日支付货款1325946.17元,累计支付货款3993147.38元。科宝公司交付电缆型号、时间、数量、未交付数量如下:
时间
型号及规格
合同约定
已交付
未交付
1
ZRYJV22-8.7/15-3×400
4761
2020/8/30,1286米
2020/9/7,1279米
2196米
2
ZRYJV22-8.7/15-3×150
500
2020/9/7,54米
446米
3
ZRYJV22-8.7/15-3×120
1200
2020/9/7,120米
1080米
4
ZRYJV22-8.7/15-3×70
250
2020/9/7,120米
130米
5
WDZB-YJY-0.6/1KV/4×120
3860
2020/9/17,1910米
2020/10/5,245米
1705米
6
WDZB-YJY-0.6/1KV/1×95
1310
2020/8/12,1310米
0
7
ZRBV-450/750V-50
1060
2020/8/11,200米
860米
8
ZRBV-450/750V-25
1880
2020/8/11,170米
1710米
9
ZRBV-450/750V-10
500
2020/8/11,500米
0
本院认为,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策丰公司与科宝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策丰公司向科宝公司购买电缆、电线,双方对电缆型号、数量约定明确,策丰公司已经支付全部货款,科宝公司应按照约定交付电缆,经计算,科宝公司还应交付ZRYJV22-8.7/15-3×400的电缆2196米(盘长分别为450米、450米、450米、446米、400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150的电缆446米(盘长为446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120的电缆1080米(盘长为540米、540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70的电缆130米(盘长为130米),型号及规格为WDZB-YJY-0.6/1KV/4×120的电缆1705米(盘长为567米、568米、570米),型号及规格为ZRBV-450/750V-50的电线860米(盘长为860米),型号规格为ZRBV-450/750V-25的电线1710米(盘长为1710米),现策丰公司请求交付,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科宝公司辩称其至今未接到策丰公司的书面计划,经查,策丰公司已支付完毕所有货款,且至少在诉讼中亦提出了电缆的型号、数量,但科宝公司仍未履行,双方也未达成调解意见,其辩称意见,与事实及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原告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ZRYJV22-8.7/15-3×400的电缆2196米(盘长分别为450米、450米、450米、446米、400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150的电缆446米(盘长为446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120的电缆1080米(盘长为540米、540米),型号及规格为ZRYJV22-8.7/15-3×70的电缆130米(盘长为130米),型号及规格为WDZB-YJY-0.6/1KV/4×120的电缆1705米(盘长为567米、568米、570米),型号及规格为ZRBV-450/750V-50的电线860米(盘长为860米),型号规格为ZRBV-450/750V-25的电线1710米(盘长为1710米)。
案件受理费38746元,减半收取计193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3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经其同意,被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转付原告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93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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