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41号
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福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7532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凤,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恒大大道1号***下416幢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7WE910。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策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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