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标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4632号 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铂金大道东侧***小区二期18幢501。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韬,系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标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区官渡区***东聚建材城西区2栋8号B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标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标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标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钱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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