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5503号
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一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61136335P。
法定代表人:于捍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男,系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2530356315。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兆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懿晗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