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214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一组99号。
被执行人: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555632466A,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城南白藤二路泰和苑12栋215号。
被执行人:广东绿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MA4UR6CR26,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7878。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伍红碧,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绿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伍红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绿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伍红碧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辽0214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