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恢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61136335P,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一组99号。
法定代表人:于捍国。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5b22232a4bdc08c@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545.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海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谷长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张兵联系电话:041183187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