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4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一组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61136335P。    
法定代表人:于捍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4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80206135T。    
法定代表人:石光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9,027元;二、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59,0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400元,于2021年9月22日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该案控制金额为0;2.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保险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永栋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