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恢108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虫王庙社区一组99号。
法定代表人:于捍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城南白藤二路泰和苑12栋2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555632466A。
法定代表人:郭青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绿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787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MA4UR6CR26。
法定代表人:郭青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青龙,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伍红碧,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绿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郭青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462476.20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经查询后,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绿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8195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58195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1428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 兵
执行员 戴世庆
执行员 郭万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