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2986号 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5901263C,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06371086XT,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100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5XTW4T,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4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947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792.6元;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396元,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859元,被告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5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价款、违约金共计604512.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现金价值、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案款604512.6元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党文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博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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