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杭州临盛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2民初5293号 原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作诉前登记,经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款118641.08元;2.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7118.46元;3.被告XX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主张6%的违约金过高,应依法调整。根据原告提交的发票,最后一张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故付款时间应当在收到发票后加40天时间,即从2022年7月26日左右开始按照同期LPR的1.5倍进行计算。 被告XX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认为XX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取得被告XX公司股权,入股后财务年度报告数据要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年度审计报告未出。被告XX公司未开具任何银行账户,客观上也不可能存在与被告XX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7月13日,原告作供方、被告XX公司作需方就临政储出[2017]23、24地块***项目乘客电梯设备供货事宜签订了《电梯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第6.1.6条约定,“验收款:产品安装结束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监督管理部分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合格证后,并且供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安装结算造价确认书)之后,需方在7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100%在扣除之前已支付的款项……作为安装验收款无息支付给供方。”第6.1.7条约定,“……需方应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日内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第12.2条约定,“……甲方付款/提供施工条件不及时违约罚则:甲方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付款节点支付应付款,每延迟一天按照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最高不超过延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六。”2021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进行财务结算,被告XX公司确认竣工结算金额为8665696元,累计付款8547054.92元,应支付尾款118641.08元。被告XX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XX公司系其一人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XX公司对尚需支付原告尾款118641.08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电梯采购合同》的约定,“甲方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付款节点支付应付款,每延迟一天按照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最高不超过延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六。”现原告依照约定按照未付款的6%即7118.46元进行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系被告XX公司一人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118641.08元及违约金7118.46元; 2、被告XX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13元,合计2521元,由被告XX公司、XX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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