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1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25901263C)。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CK3850N)。住所地:浙江省**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B3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5MA69M2JK6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19号4栋2层23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12民初108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47641.6元、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9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扣划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存款335610.6元。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睿希茂建材有限公司、成都茁茂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12执4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