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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盛置业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民终5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甲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劼,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公司为与被上诉人B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保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部分,依法改判违约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算。二、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违约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但根据A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结算完成时间在2022年10月1日之后,扣除七天国庆假期以及应当为A公司付款给予的合理准备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自2022年10月16日起算。 被上诉人B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A公司支付B公司电梯修理费367703元;二、A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677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11178.17元);三、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1月16日,B公司、A公司签订《Z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进行电梯整修,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17703.45元;付款方式为电梯整修完成、经物业书面确认并提供产值等额的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额价款。2022年7月22日,双方经过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367703元,包括增项费用250000元。B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至8月9日期间向A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6770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未按约支付,B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公司修理款367703元及违约金11178.17元(以367703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之后继续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如果A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2元,由A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Z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甲方延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未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欠付修理款数额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标准均无异议,仅上诉请求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从2022年10月1日调整至2022年10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A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B公司、A公司签订《Z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于2022年7月22日完成结算后,B公司已于2022年8月9日提供全部发票。A公司按约应于2022年9月9日前支付全额价款。B公司主张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违约金,属于对其自身合同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自该日起算违约金并无不当。A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不构成延迟付款的合理事由,其仍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A公司以内部审批完成时间在后为由,要求调整违约金起算时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A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退费账户并申请退回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章保军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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