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双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159扬州市双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3159号

原告:扬州市双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天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谋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扬,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双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双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双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扬州市双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