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文乐。
被执行人:四川锦元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号div>
法定代表人:谢智明。
被执行人:谢智明,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地区上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锦元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9)粤0404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97,890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9810.2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97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故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谢智明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谢智明未到庭,但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已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
款、网络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但账户实际可用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四、已多次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账户、
房产、公司股权等信息,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五、已委托被执行人注册的住所地的相关单位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未营业,未能寻获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王代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