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808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林,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龙,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荆州市荆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廖某1。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原告***诉被告荆州市荆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安乾
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