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1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鹏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抚顺市胜利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中兴街以东沈东一路以南B1b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鹏博经贸有限公司与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支行81×××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27.2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