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外民三初字第940号
原告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广东,该单位职员。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65元,原告预交9251元,退还8786元。
审判员石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