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4民初5022号
原告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88号1单元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0元,由原告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