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4执异155号
异议人(案外人):哈尔滨北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做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0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沃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哈尔滨北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北环驾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北环驾校称,其于2008年10月20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换车协议,用其公司所有的牌照为黑A×××**的车辆一台及33万元现金置换**所有的牌照为黑A×××**宝马牌车辆一台,该车辆一直由北环驾校使用至今。今年检车时发现被法院查封,该车辆为北环驾校所有,现申请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本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外民一初字第7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号宝马牌轿车、黑L×××**号解放牌面包车及车辆档案。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案外人北环驾校与被执行人**签订换车协议,双方已按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北环驾校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其为权利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足以阻却执行,因此,其异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牌照为黑A×××**宝马牌轿车的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审判长***婷
审判员*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