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5657号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濯锦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能,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姜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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