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567号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6284434M。
责任人:周继红。
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495243。
法定代表人:张谦。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合计价值55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业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宏业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宏业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宏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远大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国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