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632号之一
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西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3788549Q。
法定代表人:刘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兴五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495243。
法定代表人:张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保全费158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