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888号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628443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4952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新能源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苏0282财保15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宏业新能源分公司、宏业公司合计价值552万元的财产。后(2022)苏0282财保1567号案件于2022年6月2日结案,相应的保全措施已转为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宏业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对宏业新能源分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其公司自愿提供足额账户供法院保全,远大公司表示同意宏业公司的保全方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宏业公司的银行存款5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宏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二、解除对宏业新能源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宏业新能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