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建设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888号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628443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4952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新能源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苏0282财保15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宏业新能源分公司、宏业公司合计价值552万元的财产。后(2022)苏0282财保1567号案件于2022年6月2日结案,相应的保全措施已转为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宏业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对宏业新能源分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其公司自愿提供足额账户供法院保全,远大公司表示同意宏业公司的保全方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宏业公司的银行存款5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宏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二、解除对宏业新能源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宏业新能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