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14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审理。经二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6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49元,上诉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