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7民初457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