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马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钟钧,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以南、徒骇河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思嘉,经理。
山东富邦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聊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