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终7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紫阳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镇开阳村。
主要负责人:陈林泉,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
主要负责人:张广勤,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旭锋,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芳,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顶尖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俞卫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苏州市古雅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府前路518号同盛世家2幢484铺。
法定代表人:邱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俞卫珍,住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丁家浜2号。
原审被告:杨建中,住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丁家浜2号。
原审被告: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府前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学光。
原审被告:陈林泉,住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陆家荡51号。
原审被告:邱建平。
上诉人吴江市紫阳织造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苏州顶尖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古雅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卫珍、杨建中、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陈林泉、邱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紫阳织造厂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吴江市紫阳织造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紫阳织造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1198.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紫阳织造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水娟
审判员 丁 兵
审判员 高小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媚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