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8执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顶尖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市紫阳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镇开阳村。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古雅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府前路518号同盛世家2幢484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中,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府前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顶尖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紫阳织造???、苏州市古雅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中、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法院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因无法找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针对案情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房地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后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