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39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苏州顶尖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尖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原告农业银行**分行诉被告顶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顶尖公司结欠原告农业银行**分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73614.73元(计算至2014年7月30日),由被告顶尖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前偿付相应利息73614.73元(计算至2014年7月30日),于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4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于2014年9月20日前归还4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于2014年10月20日前归还4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于2014年11月15日前归还4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上述相应利息均按未归还金额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顶尖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前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6124.27元;三、若被告顶尖公司未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告***就被告顶尖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含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顶尖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含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西新村别墅区30号的房产(权证号:平望04003513)在60万元限额内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2004)第11022060号)在100万元限额内就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1元,由被告顶尖公司承担。至期,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农业银行**分行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43024元,执行费1883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抵押房产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传唤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平望镇通运路底西草荡及平西新村别墅区30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4007626、平望04003513,上述房产已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予以解封);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顶尖公司名下号牌为*******、苏ET207N及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X的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均于2015年10月30日届满),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分行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截止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顶尖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分行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借款人顶尖公司承诺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月15日前将所欠贷款本息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分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条款之一,申请执行人可立即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吴江区平望镇平西新村别墅区30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三、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条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和解协议明确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本金50万元,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亦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初字第113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