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港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港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步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153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港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广麻公路隆兴商业街隆华苑2座。
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港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根据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7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步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842916.46元。另,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步纸业有限公司的一批成品纸,得款为8020000元;于2014年9月10日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步纸业有限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得款为27300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步纸业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麻涌新业纸箱厂经营场所所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得款为57964655元。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分配方案,并在该分配方案生效之后按其分配内容将本案分得款项22210.29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步纸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倒闭停业,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恢15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刘伟华
审判员  陈兆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