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巧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巧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12执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巧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37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建工新城商业中心11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龙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白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巧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明市,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位于昆明市690幢2单元302号房产,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上述两套房屋均设有抵押权,且抵押金额过高,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