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巧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巧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申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白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云南巧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37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建工新城商业中心11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原审被告:昆明世纪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95695127F。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黑***二组中路左侧二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巧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昆明世纪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申请人的工程款我方已经基本支付完毕,且已过诉讼时效,不具备胜诉权;3、本案送达法律文书违反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本案,首先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由法官助理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15:10、2019年2月20日9:38、2019年2月20日16:22、2019年2月28日14:41、2019年3月5日11:26、2019年3月6日10:31通过办公室座机:6819×××6联系申请人***号码为137××××6816的手机,但***要么未接电话,要么告知在开会或出差,并告知待出差回来后来领取或者委托律师来法院领取起诉等文书。直至2019年3月11日申请人***亦未来或委托律师来领取起诉等文书。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采用邮寄送达(E键送达)的方式,结果邮件未妥投。之后,该院按照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殿青龙山省畜牧兽医学院,委托昆明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了上门直接送达,结果仍未找到***,后该院最终对其依法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未应诉,故该院对案件缺席审理后,公告送达了判决。通过以上情况显示,申请人***认为(2019)云0112民初532号案件送达程序违法的情况并不存在。在原审审理中,**平经法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积极应诉,自己放弃了陈述、申辩等权利,故原审法院依据所收录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现***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本院对***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静
审判员万绍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娜